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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外资政策概述
2003-10-23 18:25
    葡萄牙政府于1995年11月28日颁布了第321/95号法律,规范和确立了外资在葡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该法律确定了外商在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外资经营类型;规范了外资参与股份制公司、购置不动产以及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明确推动和协助外资的机构及各机构具体职能;确立国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登记制度以获取相关管理及统计数据;确立了纠纷解决方法、机构设置所受限制、保密责任以及对违犯该法律可能受到的制裁等方面内容。

  第321/95号法律第2章规定了外资在葡直接投资基本原则:
  
  1.外资在葡萄牙享有完全等同于葡本国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保障,并有权享受所有优惠政策。
  
  2.外资在葡萄牙投资运作必须遵守葡基本法律、现行经济法规和原则以及葡萄牙参加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法律条款。

  第321/95号法律第3章第2-3条规定了国外投资的类型。所有如下特征或合同的经济活动被视为外资运作:

  第2条
  
  a.非本国公司获取或增加其(在葡)分公司或其他形式商业代表机构的资本或者创建完全属于该公司的新公司;

  b.(非本国公司)以参股、购买、免费获得或交换等方式获取已经成立或新成立的葡萄牙公司资产的部分或全部;
  
  c.(非本国)公司为使其在葡萄牙的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得到发展,而签订或者更改经济联合体合同或组织合同的行为;签订或修改与葡本国公司有关的管理和开发合同或与葡萄牙领土内不动产有关的合同;
  
  d.(非本国公司)创建或参与(在葡)任何形式的公司集团;

  e.(非本国公司)进行补充或附加性分期偿付;

  f.(非本国)技术出让者在(葡籍)公司注册资本中具有直接或间接份额或在技术受让者营利性经济活动成果中占有份额的情况下,签订或改动技术转让或技术支持合同;
 
  g.具有参股性质的长期借款。

  第3条

  最大股份持有人为外籍自然人或组织的葡萄牙公司进行的第2条中提及的经济业务同样被视为外资运作。

  第321/95号法律第8章规定:外资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必须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盈利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该通报仅用于有关部门的信息管理数据统计(据葡萄牙投资局透露,对外资的此次项要求将在短期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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