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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公司法规定的主要公司类型及其特点 
2003-01-23 18:05
  一、葡萄牙公司法概述
  
  为适应国内及国际经济运作方式及经济形势的变革和发展,满足对公司及法规进行改革的迫切需求,葡萄牙《公司法》( Código das Sociedades Comerciais )在保留1888年《贸易法》精髓的基础上,其主体部分于1986年9月2日经葡萄牙议会讨论通过。1986年《公司法》确立和规范了葡萄牙所有经济实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和法律体系。该法对葡公司的地位、性质、形式、权力、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各类型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的一般制度等,都全面、系统地做了规定。
  葡萄牙《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二、葡萄牙公司类型:
  
  葡萄牙《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共有四种类,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目前,葡绝大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por Quotas)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欧元;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多名股东共同出资,每名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责任;
  股东按照公司设立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不得以实物形式出资;
  每名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100欧元,即最低注册资本的2%;
  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必须由全部或部分股东名称的缩写或全称组成,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Limitada" 或 "Lda"字样。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最低注册资本低、以资产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特点,因而适合用于设立中、小型企业。

  1.1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Sociedade Unipessoal por Quotas )特点: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名股东,股东可为自然人或组织,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欧元;
  可通过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本集中于一名股东的方法构成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Sociedade Unipessoal" 或者在"Limitada" 或 "Lda"前表明"Unipessoal"字样;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 Anónima )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被分为若干股份,每名股东以所持股份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等额股份,每股价值最低不得少于1欧分;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0欧元;
  股东不得以实物形式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由一名或多名股东名称或控股公司名称的全称或连写组成,并在公司名称中标明"Sociedade Anónima" 或"S.A."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

  3.无限公司( Sociedade em Nome Colectivo )特点
  每名股东对个人出资负责,股东共同经营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股东可以实物形式出资,但其以实物形式投入的资本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无限公司名称不必包括所有股东名称,应由在一名股东名称的全称或缩写后加注" E Companhia" 或者其他任何能够表明其他股东存在的字样组成;

  4.两合公司(Sociedade em Comandita)特点
  每名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以实物形式出资;
  两合公司名称应包括至少一名无限责任股东或无限责任股东公司的名称,并在名称中标明"Em Comandita" ou "& Comandita por Acções".
  除非名称表达一定语义,否则有限责任股东名称不得出现在两合公司名称中。

  4.1简单两合公司(Sociedade em Comandita Simples)
  不以股份形式划分公司资产;
  此外,同时兼具无限公司的所有特点;

  4.2股份两合公司(Sociedade em Comandita por Acções)
  仅有限责任股东出资以股份形式出现;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
  此外,同时兼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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